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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
2018-04-22 16:41:00    来源:海原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04-22 16:4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县经济建设步伐,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为全县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根据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人才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4〕53号)、《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6〕50号)《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和《中卫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卫党办发〔2013〕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协调配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人才引进、培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用结合、以用为本的原则。

  (二)简化程序、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扩大数量、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原则。

  (四)引进、培养和奖励并举原则。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原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是全域旅游、城建规划、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教育卫生、文化创新、特色优势农产品深加工、林业生态、水利管护、金融、经贸、现代物流等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全县人才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先培养现有人才,努力留住本地人才,重点引进急需人才,形成选人用人良好机制,管好用活各类人才资源。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掌握人才需求情况,审定人才引进计划,发布人才引进信息,协调组织招聘;落实引才优惠政策,协调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解决人才引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引进人才信息库,开展引进人才的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二)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落实优惠政策,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用人单位负责做好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工作。

  第七条 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人才需求计划,县人才办审核汇总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布人才引进信息,公告引才单位、岗位、资格条件和政策待遇等事项。

  (二)初审。收到应聘者的申请后,由县人才办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三)考察。县人才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行业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健康状况。

  (四)审定。经考察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提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聘用。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县人才办协调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八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由县人才办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引进意见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引才对象是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与此类人才相当的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与此类人才相当的人员。

  (三)取得博士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与此类人才相当的人员。

  (四)取得硕士学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与此类人才相当的人员。

  (五)“双一流大学”、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优秀本科毕业生。

  (六)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

  第十条 政策待遇:引进人才报酬待遇,包括薪酬、住房、安家补助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年薪、项目薪酬,也可以实行协议薪酬。

  第十一条 长期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基本薪酬。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月薪15000-20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二)项的,月薪10000-15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的,月薪8000-10000元。符合第九条第(四)项的,月薪6000-8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五)项的,参照全区统一招考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全额发放工资,并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元,直至终止服务协议为止。

  (二)绩效薪酬。每年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根据贡献大小,发放绩效薪酬,标准为3—20万元。

  (三)住房保障。住建部门设置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周转安置房,由用人单位协商免费提供50-7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引进人才使用,且免收取暖费、水电物业等费用,同时配套沙发、床、写字台及电视、冰箱等基本家具。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在我县服务10年以上,且成绩突出的可长期使用本住房。未满10年离开我县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收回住房并另行派用。

  (四)安家补助费。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发放安家补助费20万元;符合第九条第(二)项的,发放安家补助费15万元;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的,发放安家补助费10万元。符合第九条第(四)项的,发放安家补助费5万元。符合第九条第(五)项的,发放安家补助费2万元。安家补助费分五年平均、逐年发放。

  第十二条 短期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根据服务时间、项目规模等具体情况,协议确定薪酬。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支付报酬:

  (一)服务次数薪酬标准。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服务一次8000-10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二)项的,服务一次6000-8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的,服务一次4000-6000元,符合第九条第(四)项的,服务一次2000-4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五)项的,服务一次1000-2000元。并报销住宿差旅费。

  (二)兼职咨询服务薪酬标准。每年2-1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第(五)项的,属参加自治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统一招考到我县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协商住建部门优先提供公租房,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元,连续发放两年;对招考到我县的硕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协商住建部门提供公租房,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元,连续发放两年,确保能安心工作,留得住。

  第十五条 为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授予“海原县特聘专家”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纳入我县人才培训、使用、激励规划。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待遇标准,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有发展潜力、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 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拓宽人才培养渠道,每年有针对性地选派10-20名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各类人才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达地区对口单位访学研修,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培养我县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同时,有计划地聘请区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县讲学培训,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县内现有各类人才攻读国民教育系列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提高学历和学术水平。

  (一)脱产攻读取得学位并回我县工作且签订不低于5年服务期协议的,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不受影响。对获得博士学位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资助4万元,只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资助2.5万元;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若学业期满后未回我县工作或达不到服务期限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非脱产参加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提升的,参照脱产攻读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助条件和标准给予报销学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职或脱产参加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提升,须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核准,经组织和人社部门批准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以各类人才培育培养基地、专家工作站为平台,注重培养开发本土技能型人才,力求人才效用最大化。

  (一)依托劳务产业人才培养和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聚焦工程车辆、特色餐饮等劳务品牌,大力培育劳务中介公司、劳务经纪人,着力培养开发一批劳务产业人才。

  (二)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孵化创业基地和宁恳电子商务专家服务基地,采取“人才+基地+产业+脱贫”模式,着力培养开发一批刺绣剪纸人才和电商人才。

  (三)依托宁夏科技创新专家海原工作站,围绕做优做精特色农业产业,着力培养开发一批牧草、肉牛、肉羊、香水梨、小杂粮、等农牧实用技术人才。

  (四)依托闽宁纺织工业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着力培养开发一批棉纺等纺织产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教育。在年初制定上报优秀人才的培训方案,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对其培训经费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列入全县优秀人才库的各类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实行高薪留住特殊人才制度。对岗位确实特殊,不可或缺的优秀人才,坚持一事一议、一人一议的办法,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享受原工资1-2倍的高薪。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人才,可作为享受区、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宁夏塞上英才”、“塞上名教师”“塞上名医师”“塞上文化名家”“塞上农业名师”“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级突出贡献专家、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中卫英才”等进行推荐。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某一领域、某项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引进人才和现有人才)进行奖励。奖励工作按照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各类人才荣誉称号和重大奖项评选,须坚持标准、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第二十七条 优秀人才奖励:

  (一)设立海原县“杰出人才奖”,作为我县人才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不受学历、职称、身份、行业限制,年龄一般在60周岁(女性在55周岁)以下,有特殊成就和重大贡献的可不受年龄限制。海原县“杰出人才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10万元。该奖项为终身荣誉奖,不重复奖励。

  (二)设立海原县“优秀科技人才奖”。主要表彰在我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中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益显著,在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等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优秀科技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每名奖金5万元。

  (三)设立海原县“优秀技能人才奖”。主要表彰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资格,职业技能在县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县内外有一定影响,运用先进技术解决生产难题并使企业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技能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2万元。

  (四)设立海原县“优秀教育工作人才奖”。主要表彰在我县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民办学校)教学一线工作,为人师表、业绩突出的专任教师。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1万元。

  (五)设立海原县“优秀医疗卫生工作人才奖”。主要表彰在我县卫生医疗机构直接从事卫生医疗一线工作,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未发生医疗(卫生)质量差错和医疗事故,在单位起专业技术带头人或业务主导作用,具有较高行业声誉或社会声誉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1万元。

  (六)设立海原县“优秀乡土人才奖”。主要表彰在县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生态建设、工程技术、运输、经营管理、历史文化研究等工作中业绩显著、效益突出的乡土人才。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每名奖金1万元。

  (七)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做出贡献的,根据其业绩和科研成果价值给予奖励。

  海原县各类优秀人才奖的评选,由所在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管理等部门推荐或个人自荐,县人才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评并审核考察,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县委、政府审批。对县委、政府审批通过的人选,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县委、县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各类优秀人才奖如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奖励:

  (一)在我县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区级或市级项目经费资助的,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项目第一主持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二)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级、区级、市级奖励的各类人才,按同等额度的奖金给予奖励;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先进单位奖励。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党政机关、事业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首次签订5年以上合同且工作满2年,并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人才奖励,以增强用人意识,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标准为:符合第九条第(一)项的,每名奖励50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二)项的,每名奖励30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三)项的,每名奖励15000元,符合第九条第(四)项的,每名奖励8000元。符合第九条第(五)项的,每名奖励5000元。

  第三十条 企业奖励:

  (一)对企业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各类人才称号和表彰的,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所获人才称号层次,分别给予人才所在企业10万元、3-5万元、1-3万元奖励。

  (二)企业引进人才所付年薪,按年薪10%的比例给予企业引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2年。对企业引进科研团队且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三)对在我县建成实体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建成的实体研究院、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主持人,按照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分别给予主持人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企业创办研发实体且有国家一类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负责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淘汰管理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县人才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能力、业绩进行全面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报酬待遇及续聘、解聘的依据。对能力、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予以解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专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所需的经费,支付各类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县人才办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等待遇由县财政承担;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薪酬等待遇由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全县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享受人才引进补贴和奖励,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相应的政策待遇,追回各类补贴并予以通报,不再纳入人才补贴及奖励申报范围,由企业申报的,记入失信企业名录,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占编的,由县编办办理入编或增编手续,没有空编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引进人才工龄计算及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引进人才配偶、子女一同来海原居住的,有正式工作的,可随调随迁;无正式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通过就业推介予以解决。其子女在中小学学习的,可在我县选校就读;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县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其子女当年可在我县参加高考,享受与我县户籍考生同类政策。其配偶、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引进培养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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