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激发村干部创业干事、服务群众的活力,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村级班子指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干部指由组织部门备案管理职数范围内的在职村干部,不包括上级选派、选聘到村任(挂、兼)职的干部。
三、考核内容
(一)村级班子考核内容
主要围绕中心工作、社会管理服务、基层建设、干部群众满意度及加减分项目等方面赋分考核。
1、中心工作(分值30分)。主要包括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
2、社会管理服务(分值25分)。主要包括民风建设、公共服务、综治维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方面。
3、基层建设(分值20分)。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自治建设和廉洁勤政建设等方面。
4、干部群众满意度(总分值20分)。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和本村党员群众代表分别对村级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分值各10分)。
5、加减分项目(5分)。村级班子年内获得各项荣誉加分和受到各类处分、批评、曝光等减分情况。
(二)村干部考核内容
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
1、岗位目标实绩考核(分值65分)。按照年初乡(镇)和村上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村干部岗位工作职责,突出经济和社会管理、服务群众等重点工作,细化确定村干部工作任务进行赋分考核。
2、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分值30分)。由乡(镇)领导班子、包村干部和本村党员群众代表分别对村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分值各15分)。
3、加减分项目(分值5分)。村干部年内获得各项荣誉加分和受到各类处分、批评、曝光等减分情况。
四、考核程序
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实行“一述两考两测评”。
(一)一述。年底综合考核时由村级班子及村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
(二)两考。平时工作考核和年终目标责任百分制定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各乡(镇)在具体工作中根据实际掌握,一般按季度进行,记录建档,作为年终综合考核时的定性参考。
(三)两测评
1、干部测评。乡(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所有包村干部对村级班子及村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测评。
2、群众满意度测评。召集本村党员群众代表,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总体评价。
五、考核等次评定
(一)村级班子。综合考评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原则上不超过行政村总数的25%),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村级班子成员中有被追责的,村级班子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等次。村级班子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中被“一票否决”的,或村级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二)村干部。综合考评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原则上不超过村干部总数的25%),80-89分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被评定为不合格村的两委班子成员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被追责的村干部不得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村干部为不称职。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村干部工资报酬挂钩。村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工资总额按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发放。
1、基础工资。按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逐月平均发放。
2、绩效工资。按本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5倍为基数,年底根据综合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建立村干部激励奖惩机制,村级班子被评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村干部效能工资分别按1.3、1、0.7的系数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村班子,村干部一律不得享受效能工资。村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在其应得效能工资系数的基础上再增加0.1,村干部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一律不得享受效能工资。
(二)村级班子考核结果作为评定文明村的重要依据,达到优秀等次的村,有资格申报文明村评选。村级班子被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各类激励资金和项目优先向其倾斜。对评为不合格的村级班子,党支部(总支)书记由乡(镇)党委做必要的调整处理,村主任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的评选,并作为组织调整的主要依据。
七、组织实施
考核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参照《全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考核细则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进行考核,并要指导村监会履行好民主监督职责。县委组织部、县委政研室对村干部备案管理,对村干部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县财政局、县农牧局要做好村级财务的监管工作。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门研究制订村级班子及干部追责办法,完善行为约束机制,强化对村级班子及干部的责任追究和廉洁自律监督。
本办法从2013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