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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2018-04-23 15:29:00    来源:海原党建网    编辑: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18-04-23 15:2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海原县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不断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机制,确保选准用顺干部、配优配强班子、管严管实队伍,推动中央和区、市、县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地级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自治区党委管理领导班子重点考察考核制度》、《中卫市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及重点考察考核。

  第三条 考核评价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突出服务发展导向,加大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力度。

  第四条 考核评价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被考核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结合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重点考察考核根据定期分析研判结果,随机对有关领导班子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考察或考核。

  第二章 考核评价重点内容

  第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与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紧密挂钩,充分运用效能目标考核结果,突出对发展成果的考核,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重要内容,强化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新增债务、信访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更加突出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建设、民主法治、民族宗教、深化改革、从严治党等内容的考核。考核评价的具体指标根据县委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七条 对领导班子主要考核班子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对领导干部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及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重点了解德、能、勤、绩、廉等现实表现的同时,考察干部的潜质,通过考核发现优秀干部、鞭策后进干部。

  第八条 考核评价充分体现职能差异,对四办和党群部门领导班子侧重考核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建设、科学决策、工作实绩、协调服务等;对县直部门(单位)中经济部门、执法监督部门领导班子侧重考核依法行政、科学决策、领导能力、推动执行、工作实绩等;对县直部门(单位)中社会事业发展部门领导班子侧重考核履行职责、大局观念、团结协作、社会保障、民生改善、服务和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成效等。对乡镇(街道)领导班子侧重考核大局观念、推动落实、促进发展、脱贫攻坚、党的建设、维护稳定及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考核评价充分体现岗位差异,对党政正职的考核,将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的实际成效和抓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重点,注重掌握在完成重大任务、应对重大事件中的表现;对党政副职及其他科级干部的考核,将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群众生活、化解矛盾纠纷、提高执行能力、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考核重点。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在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年度考核主要采取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评价打分等方式,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撰写总结材料。领导班子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要求,对照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撰写班子工作总结材料。工作总结包括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情况,既总结发展成果,又总结发展成本与代价,既总结显绩,又总结打基础、利长远的潜绩。领导干部对照年度工作任务提前撰写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材料,突出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重点任务完成、创新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等情况,辩证地总结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工作基础与当前成效、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等。

  领导班子在年度总结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

  (二)提前发放材料。在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将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材料、民主测评表表样等发放给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按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分别设计(见附件1、2),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按班子正职和不含班子正职分别设计(见附件3、4)。

  (三)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考核组列席。

  各单位一般结合年终总结会一并进行。县直部门(单位)参加大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干部职工;内设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同志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服务对象或者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10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乡镇(街道)参加大会人员范围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中心(站所)主要负责人;机关干部职工;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乡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实际确定,也可在“两代表一委员”中随机抽样确定,具体范围商考核组确定,一般不超过参会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民主测评会上作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同时作个人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只作书面述职述德述廉。

  (五)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测评表中的总体评价意见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分项评价意见分好、较好、一般、差四档。

  测评表由考核组负责收回,分类进行统计分析。县直部门(单位)测评表分本部门(单位)领导和近两年退下来的领导同志(A类),本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乡镇(街道)测评表分本乡镇领导和近两年退下来的担任过乡镇领导职务的老同志(A类),各中心(站所)和村(社区)主要负责人(B类),其他参会人员(C类)三类。

  (六)个别谈话。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测评后应深入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应结合实际,针对不同情况和需要了解的问题设计谈话提纲。对在考核中掌握的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线索,县委组织部视情况会同县纪委进行深入了解,对事实清楚的突出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评价打分。县委组织部根据年终考核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双向约谈、深入走访”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打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级包乡领导对被考核领导干部进行评价打分,按照权重直接赋分,不再另行设计打分表,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结合实际,采取建立干事档案、实绩考核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并将领导干部主要实绩及考核情况通过公示栏、局域网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作为干部群众年终对领导干部测评打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重点考察考核

  第十二条 县委组织部根据上年度考核和定期分析研判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派出考察或考核组,对县委管理领导班子进行专项考察或考核。必要时可结合专项督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需进行重点考察考核的领导班子为:

  (一)在上一年度县委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领导班子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体评价“优秀”比例排名靠后的,或在上一年度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中,单位排名靠后的;

  (二)群众对领导班子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举报投诉较多,有关部门建议列入领导班子重点考察考核范围的,或新闻媒体曝光干部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

  (三)领导班子不团结,影响工作,干部职工意见较大的;

  (四)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中反映较差、满意度低的;

  (五)受到区、市、县党委、政府通报批评,或被区、市、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点名批评的;

  (六)对区、市、县党委、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重点任务推动不力、完成不好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察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 重点考察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民主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参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海原县委管理领导班子考察(考核)民主测评表》《海原县委管理领导干部考察(考核)民主测评表》(见附件7、8)。参会范围和评价主体划分,参照年度考核范围确定。

  (二)集体座谈。召开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座谈会,重点围绕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任务落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交流分析。

  (三)个别谈话。根据民主测评、集体谈话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与部分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干部和服务对象进行个别谈话,重点听取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履职成效、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四)查阅资料。主要查阅单位印发的有关文件、主要会议记录、班子成员工作学习笔记等能够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履职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实地走访。必要时到工作一线实地考察了解,重点看被考核领导班子在推进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过程中的工作成效、工作质量等情况,看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工作部署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洁自律情况。必要时可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走访了解。

  (六)民意调查。乡镇(街道)主要调查经济社会发展、脱贫攻坚、服务群众、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满意度;县直部门(单位)主要调查政务公开、服务群众、行政效能、党风廉政满意度。民意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一般委托统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考核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体参加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专项调查。对考察考核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巡察工作中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了解。

  第十五条 考察考核组对被考察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任务落实等情况,认真梳理总结,深入查找问题,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提交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讨论后,向县委报告。

  第五章 综合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六条 根据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平时重点考察考核及民主测评结果,结合个别谈话、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意见。

  综合考核评价意见中,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不分等次,实行百分制赋分,按照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部门的分类进行排序。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中产生。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中,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60%,民主测评得分占30%,组织部门评价占10%。

  领导班子正职考核结果中,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60%,民主测评得分占20%,组织部门评价占5%,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评价占10%,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5%。

  领导班子副职考核结果中,全县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占50%,民主测评得分占20%,单位主要负责人评价占10%,组织部门评价占10%,县委或县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10%。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量化得分由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按照相应权重比例构成。具体计算方法是:

  (一)民主测评表中总体评价意见的计分标准为:优秀100分、称职80分、基本称职60分、不称职40分。

  (二)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分值为(优秀票数×100+称职票数×80+基本称职票数×60+不称职票数×40)/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三)各类型评价主体量化分值的权重比例为A类人员占30%,B类人员占40%,C类人员占30%。对县直部门(单位)无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的,各类型评价主体量化分值的权重比例应调整为A类人员占40%,C类人员占60%。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票一般应不低于五分之三。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其中不称职票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连续两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不称职等次。

  除被评为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外,其余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不称职票未超过十分之一的,经所在单位申报,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一)对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分管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其做法受到区、市党委、政府肯定并在全区或全市推广的;

  (二)本人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期内本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发生一次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有关工作存在“一票否决”的;

  (五)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县后三名的;

  (五)有其他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科级领导干部评优名额分别核定。

  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总数一般为参加考核的党政正职总数的15-20%。其他科级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名额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并结合中卫市下发的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执行。获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一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人社局申报后可适当上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各单位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党政正职考核得分和工作实际提出建议人选,县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县委审定。

  各单位其他科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均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各类评价综合得分情况商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委审定。经审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占县人社局分配到本单位的优秀等次名额。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暂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等次,由县委组织部采取一定方式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集体反馈。考核情况反馈后,考核对象应当认真总结,查找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前三位的领导班子,其班子成员符合后备干部资格条件的,经考察后可列为后备干部。同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上级和县本级推荐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综合性表彰;年度考核结果排名后三位的领导班子,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并按规定发放奖金;对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按规定发放奖金,并有计划安排进行疗养;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可报市委、市政府或者自治区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记二等功,作出杰出贡献的可报自治区党委、区政府或者中央国家机关批准记一等功,并享受相关奖励政策。五年内有三个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推荐提拔使用。

  (三)对当年度民主测评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的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一,以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末位的领导班子,县委组织部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需进行组织整顿,必要时建议对有关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四)领导干部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约谈提醒、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免职处理等。

  (五)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凡涉及工资福利等问题的,参照公务员考核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八条 被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工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失真失实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表达意见。对参与或协助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的监督,对举报、反映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问题和意见,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及时研究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级领导同志兼任领导班子主要职务的,不参加本班子考核;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参加挂职单位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单位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参加派出单位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三十二条 乡镇领导班子任期考察考核根据换届工作相关要求,按照区、市相关规定另行制定方案。

  第三十三条 当年进行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随机民主测评的,年度综合考核结合届中考核、换届(任期)考察或随机民主测评进行,不再单独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参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本单位其他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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